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邮商辖初字第0022号
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郭集工业园2区。
法定代表人佴庆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蒙,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037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军,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及听证通知书。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28日到庭参加听证,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庭参加听证,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2014年1月3日《承揽合同》,合同中,双方对订购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详见附图)、数量及价格均有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中又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未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4年1月3日的合同,被告未加盖公章,该协议效力有待实体认定,双方未达成书面管辖协议,现应承揽纠纷,原告提起了诉讼,法律规定,因承揽合同提起的诉讼,由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延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