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洪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民初2144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人,大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洪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0880788K,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路与白龙路交叉口小龙综合楼1704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文,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59271856L,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高新技术开发区鑫晶大道,联系电话0514-809××××9。
法定代表人:佴庆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芳,女,现年35岁,公司经理,住江苏省高邮高新技术开发区鑫晶大道。(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2731A,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湖畔之梦41幢B区三层,联系电话0871-650××××0。
法定代表人:汤云勇,公司总经理。
被告:陆良县道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MA6K60QL64,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兴北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良,公司经理。
被告:陆良县交通运输局,机构代码11530322015161712D,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兴北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良,该局局长。
被告:陆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机构代码19530322MB1149683X,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春光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局局长。
被告:陆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代码115303220151608911,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春光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全,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洪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陆良县道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陆良县交通运输局、陆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陆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00元,减半收取计3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