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执1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茶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唐龙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林,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梅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宪培(又名杨献培)。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12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有房产,已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方表示暂不进行处置,于2021年12月16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2834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2834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卫平
审判员  谌 兴
审判员  龚小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黄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