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茶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唐龙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周茂林,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
法定代表人:黄乐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兴
审判员 龚小燕
审判员 黄卫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