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2412号
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安化经开区茶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唐龙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林,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
法定代表人:黄乐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乐安,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告:李志勤,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告:***,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王红丽,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李笑,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告:仇文佳,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安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黄乐安、李志勤、***、王红丽、李笑、仇文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94元,由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克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佳婷
书 记 员 谌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