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2310号
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茶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周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夷,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
被告:中南润海(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16号楼三层306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润海(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南润海(北京)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南润海(北京)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安化
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再立
人民陪审员 蒋慧宇
人民陪审员 谌卫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尹雅丽
书 记 员 刘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