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2310号

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茶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周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夷,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

被告:中南润海(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16号楼三层306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润海(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南润海(北京)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南润海(北京)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安化

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再立

人民陪审员  蒋慧宇

人民陪审员  谌卫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尹雅丽

书 记 员  刘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