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执恢3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茶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梅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又名***)。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湘092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2年7月11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经**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缝纫生产设备和办公用品如下:1、包缝车1台(重腾生产);2、切带机1台(台州市简马生产);3、坎车1台(***生产);4、切捆条机1台(成丰生产);5、打枣机2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6、坎车1台(腾荣生产);7、双针车6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8、装钮订扣机5台(YIN—QI生产);9坎车1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10、凤眼车1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11、直眼车1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12、包缝车1台(IXM生产);13、跳脚机1台(SAOAMA生产);14、打枣机1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15五线车4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16、四线车5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17、平车10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18、平车58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19、切直口机2台(香港飞鹰兄弟生产);20、长凳子16条;21、短凳子13条;22、布料(若干);23、线(若干);24、烫台22台;25、整烫机1套;26、热熔粘合机1套(上海佳田生产);27、滚筒2个(裁床设备);28、板12块(裁床设备);29、唛碦机1台;30、台板21块;31、办公桌文件柜1套;32、衣斗70套;33、储物柜6个;34、中央空调8台(美的);35、电箱1台(山特牌);36、高速喷墨绘图仪1台(NEWPower牌);37、粘合机1台(佳田牌)上诉财产已被本院裁定查封。本院以(2022)湘0923执恢3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上述物品,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16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询问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财产以物抵债以抵偿其债务。 2022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益阳市培祥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20万元,已执行到位5.1062万元,尚有8.0938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 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李 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