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1608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回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南日盛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竹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67124U。
负责人:李**飞,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以及24楼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日盛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日盛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