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363号
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狮山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580111251。
法定代表人:康兵。
被执行人: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砂石路(新华长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854580024。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
被执行人:王**,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砂石路。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原煤机厂)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10字第0×**号】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2)湘1382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6月15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将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原煤机厂)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10字第0×**号】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邱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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