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2财保222号
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狮山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580111251。
法定代表人:康兵。
被申请人: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砂石路(新华长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854580024。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砂石路。
被申请人:张泉,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泉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原煤机厂)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10字第0×**号】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泉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泉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将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原煤机厂)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10字第0×**号】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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