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狮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康兵,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继红,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安平镇马方口村。
法定代表人:梁双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湘138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提供了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有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可领取。要求法院对该矿业权出让收益金予以扣留。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6日、12日向涟源市自然资源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送达了(2022)湘1382执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的矿业权出让收益934040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还未办理相关手续,无法提取。
2022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2年1月6日、3月19日、4月20日、4月27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月12日,本院分别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情况,均反馈没有财产。
2022年4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乡镇调取了涟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涟政函﹝2019﹞45号,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系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现已关闭。
2022年4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继红,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能提供。
2022年4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继红,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继红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1.6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毅
审判员  阳小建
审判员  谭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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