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正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221号
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狮山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580111251。
法定代表人:康兵。
被执行人:贵州正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北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6号楼1单元2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KHE47K。
法定代表人:朱家海。
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正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原煤机厂)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10字第0××9号】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2)湘1382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4月12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正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将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原煤机厂)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10字第0××9号】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邱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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