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220号
原告:***,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大唐商务大厦)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X4FL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灞桥区XX号楼XX号,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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