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荣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寿区晏家街道武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5财保68号
申请人:长寿区晏家街道武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育才路26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MQ3F6R。
经营者:***。
被申请人:湖北荣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巴河镇解放街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K9H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爱国,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申请人:沈大发,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人长寿区晏家街道武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北荣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爱国、***、沈大发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寿区晏家街道武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21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荣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7956.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长寿区晏家街道武鹏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长寿区晏家街道武鹏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4909.78元,由申请人长寿区晏家街道武鹏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喻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然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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