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744号
原告:衡阳市石鼓区东山建材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湘五金机电市场27栋10号。
经营者:***,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解放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原告衡阳市石鼓区东山建材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衡阳市石鼓区东山建材物资经营部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石鼓区东山建材物资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市石鼓区东山建材物资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已减半收取),由衡阳市石鼓区东山建材物资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唐 乐
代理书记员 ***
校对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