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25民初967号
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号东方广场1-10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2023年4月10日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