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3197号
原告:潍坊共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区央子街道海源路以东、珠江东西街以南潍坊意创集成新能源公司院内0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中科沃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紫郡长安第7幢1**8层10803室。
法定代表人:生才。
原告潍坊共祥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科沃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潍坊共祥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共祥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共祥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5元,减半收取6093元,申请费4713元,共计10806元,由潍坊共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