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国道220线以北、省道241线以西、小官庄以南原济阳镇预制场门口北第一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0611903629。
法定代表人:张庆栋,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长新,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21)鲁1302民初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0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4万元,已冻结94万元)。2021年4月12日,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0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