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财保25号
申请人: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国道220线以北、省道249线以西、小官庄以南原济阳镇预制厂门口北数第一排)。
法定代表人:张庆栋,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新华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天祥,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纬三路**(原济阳镇政府办公楼**)div>
负责人:李天祥,职务:经理。
申请人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83650元,并提交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上述财产保全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836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938元,由申请人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振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