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1502民催6号
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1幢2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5083580G。
法定代表人:帖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3月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晗
审判员*琳
审判员*利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