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0385号
原告:浙江某某某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某某恒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大公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某某某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某某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某某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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