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048号 申请人:XX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10。 法定代表人:林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325XXX。 法定代表人:谢XX。 被申请人:XX(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MAXB5U。 法定代表人:谢XX。 XX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XX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8897号。申请人XX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1816.2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西安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1816.2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929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