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2639号
原告: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2199号13幢10101号3F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3254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御园聚才路6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701936X0。
诉讼代表人: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