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3F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御园聚才路**spa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1、支付工程进度款118371850.1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对象山县大目湾开发区23-06(B)地块藏珑苑小区在建工程)地块藏珑苑小区在建工程在5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丹峰工贸地块铂**天苑小区的在建工程在6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诉讼费5509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象山县人民法院通知本院,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芝娟与被执行人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浙0225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中,因被执行人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黄芝娟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10日,该院立案审查申请人黄芝娟与被申请人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也以同样理由,向该院申请对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11月4日,该院作出(2021)浙0225破申38号民事裁定:一、受理黄芝娟、***对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执46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 审判员宁航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