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象某某水泥预制品厂、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8316号之一 原告:象***水泥预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城东工业区长旗嘴。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3F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象***水泥预制品厂与被告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06元,本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22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讼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水泥预制品厂撤诉。 案件申请费1432元,减半收取计716元,财产保全费584元,均由原告象***水泥预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王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应银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