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4474号
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男。
被告:陕西威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凯曼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被告陕西威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凯曼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皇甫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