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37号
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盛志超,董事长。
被告:上海博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林。
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庭外沟通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双方庭外协商解决而自愿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虞增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