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3904号
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盛志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男,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女,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唐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齐天浩,负责人。
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唐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庭外沟通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庭外沟通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3元,减半收取2,556.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诉讼费3,076.50元,由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丁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甜
书 记 员 高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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