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派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74号





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盛志超,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派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纪征。
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派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 平






书 记 员


顾凯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