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1民初126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一洋,系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某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阮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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