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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某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1民初126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一洋,系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某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阮 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