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与陕西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8民初142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