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8民初142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