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258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辖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空港大道889号。
法定代表人:梁泽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7号B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宝,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妮,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13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591民初13817号,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为国家政策的改变,经营状况遭受了重大的影响,巨额的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及时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案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当前上诉人的经营状况遭受了重大影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使上诉人的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进一步加剧,同时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使上诉人的生产经营举步维艰,进而造成社会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我们恳请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采购框架合同》中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法载明:“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凡因本合同(包括订单)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中写明的合同签订地点为苏州市工业园区,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因此合同签订地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因生产经营举步维艰,进而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上诉理由,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恩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冷 月
书 记 员 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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