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东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26民初464号
原告:山西东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92203921N。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0675XE。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东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源)与被告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西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西东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称,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1日,原告山西东源与被告西安西电签订了编号为XDXNY5-C-20181031-01的《大同经济开发区多功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配套左云县50MW风力发电项目集成线路(含接地)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山西东源对左云县50MW风力发电项目集成线路(含接地)PC工程进行承包施工,约定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9216060元。合同第13.5条“工程进度付款”里的13.5.3约定:“并网发电后通过达标投产验收,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13.5.4约定:“项目验收移交生产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质保金”。工程于2018年5月开工,2019年8月1日施工结束并网完成报验合格,并实际交付西安西电使用。经审计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9109288.5元。山西东源按照上述审计价格已经向西安西电开具足额发票,但截止起诉之日山西东源仅就该合同收到工程款人民币17197982.1元,西安西电仍欠工程款人民币1911306.4元尚未支付。2018年6月21日,原告山西东源与被告西安西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DXNY5-C-20180621-03的《大同经济开发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配套左云县50MW风力发电项目升压站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山西东源对左云县50MW风力发电项目升压站PC工程进行承包施工,约定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23146179元。合同第13.5条“工程进度付款”里的13.5.3约定:“并网发电后通过达标投产验收,15日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13.5.4约定:“项目验收移交生产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质保金。”工程于2018年5月开工,2019年8月1日施工结束,并网完成报验合格,并实际交付西安西电使用。经审计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22852874.9元。但截止起诉之日山西东源仅就该合同收到工程款人民币20567617.9元,西安西电仍欠工程款人民币2285257元尚未支付。2019年12月31日,经山西东源多次与西安西电沟通上述两个合同欠款事宜,西安西电于西电集团C座1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议题为关于大同左云50MW风电项目分包结算及消缺整改事项,会议就上述两个合同分别达成《左云县50MW风力发电项目升压站PC工程总承包合同税率调整协议书》、《左云县50MW风力发电项目集成线路P工程总承包合同税率调整协议书》。另外,山西东源在会议上向西安西电提出上述两个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另行垫付了项目部开销、施工增量费用、并网手续支出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205200元,希望在此次会议中进行确认并予以结算支付。但西安西电就山西东源提出的垫付费用仅认可其中的200万并同意在上述两个合同工程审计总价的基础上以工程量的名义开票追加,作为西安西电对山西东源就上述两个合同工程总价款的调整。至此,西安西电就上述两个合同以审计价为准欠山西东源4196563.4元,山西东源在上述两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垫付费用6205200元,以上西安西电共欠山西东源工程款人民币10401763.4元。此后山西东源曾多次向西安西电主张支付工程欠款,但西安西电对此置之不理,现为维护山西东源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10401763.4元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从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450919.505元,以上两项共计:10852682.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原告山西东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大同经济开发区多功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配套左云县50MW风力发电项目集成线路(含接地)PC工程总承包合同》、大同经济开发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配套左云县50MW风力发电项目升压站PC工程总承包合同》在争议裁决机构中均约定了“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要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要求调解、仲裁的,应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准则进行仲裁。”本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仲裁协议和仲裁机构,该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西安西电亦提出该案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异议。故山西东源应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起诉的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东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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