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749号
申请人: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7号B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0675XE。
法定代表人:张旭宏,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百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洪湖乡天马社区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66UT903。
法定代表人:史宝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百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6,1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6,1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占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