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与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保59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9楼2层209、210、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7号B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421130元;2.以第一项请求冻结金额与实际冻结金额的差额为限,冻结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淳化三峡新能源峡唐发电有限公司不超过3.2%股权。申请人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东乡支行(账户:1511********)中的存款,限额3421130.00元,期限为一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16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