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投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投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龙行,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投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江南路二段4号3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中投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于龙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投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龙行以其还有其他新证据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龙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龙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27.35元,减半收取3563.67元,由上诉人于龙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娜 娜 书 记 员  陈 蕾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