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龙行,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投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江南路二段4号3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中投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于龙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投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龙行以其还有其他新证据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龙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龙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27.35元,减半收取3563.67元,由上诉人于龙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娜 娜
书 记 员 陈 蕾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