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03民初103号
原告:西安市双安基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097881819U。
法定代表人:方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双安基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奧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双安基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双安基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市双安基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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