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双安基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双安基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4392号
原告:西安市XXXX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方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井峰,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市XXXX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XXXX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XXXX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XXXX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4元,原告已预交73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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