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与褚雅安、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5175号
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褚怡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涛,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褚雅安,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褚雅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化工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柳小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褚雅安、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褚雅安、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褚雅安、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525元。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静
打印:相丽华校对:马小倩2018年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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