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与褚雅安、***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8853号
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B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褚怡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雅安,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灞桥区国锦四厂振兴区5楼1门3号,现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女,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灞桥区国锦四厂振兴区5楼1门3号,现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6号甲办公楼一层西部。
法定代表人:褚雅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新峰,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兴平市马嵬镇三合村2组101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玲侠,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褚雅安、褚雅玲、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褚雅安、褚雅玲、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张 丹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史丽娜
打印:扈艳红校对:骆凡2018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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