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初928号
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B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褚怡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易兴,该公司职工,男,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凤,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6号甲办公楼一层西部。
法定代表人:褚雅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峰,男,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文 艳
审判员 臧振华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