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10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褚雅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锋,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耿信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被上诉人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上诉人西安思瑞迪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改云
代理审判员  王 倩
代理审判员  李從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宁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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