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琴。
委托代理人张玲侠。
委托代理人权茹
被执行人陕西渭水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学彬。
申请执行人西安***能源环保塔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渭水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项目款46000.00元,受理费475.00,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8日通过司法邮政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4日、3月7日、3月21日、4月19日、5月5日、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除金融账户均有部分存款外,无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
4、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前往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消费,且通过司法邮政专递的形式向其送达了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金融账户中的部分钱款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潘西社
审判员 李跃波
审判员 陆向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琪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