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特372号
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