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1021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58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8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陕***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193585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2086元,并向缴纳执行费280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1执4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