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民初2038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 萌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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