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民初2038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 萌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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