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5民初456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凉山州远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远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00元,减半收取525.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木乃以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吉伍布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