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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等人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22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广西藤县,现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肇西,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梁文全,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

被告: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富民二路富东里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30549K。

法定代表人:贺竺,总经理。

被告:广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深圳路以西、海南路以北天立国际2幢2单元4层0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348575438J(1-1)。

法定代表人:黄克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藤县政贤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4220079054196。

负责人:欧院深,局长。

原告***与被告梁文全、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广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5日以被告梁文全已经完成履行本案给付义务,支付了全部款项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环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黎玉霞

书 记 员 张世铭

附录: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