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

***、郁南县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22民初100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南县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牛圩河工业开发区A地段之二(地号:2201558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银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郁南县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