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122民初237号 原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银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钟山工业园区钟山工业大道钟山工业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9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9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8年2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12996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西贺州市××工业园××组团的***(贺州)文化产业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其中合同第一部分的协议书约定,案涉项目拟从2018年3月6日开始施工(以甲方进场开工通知令日期为准),2021年3月4日竣工,工期天数为1095天,合同总价136000万元;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第71.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7.3条:...如果发包人收到本项目工程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不按进场开工通知书时间给乙方施工,期满90天就将本项目的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合同仍然生效,否则属发包方违约,按违约相关规定执行;第62.2条: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工程款,承包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约定利率计息;等。合同签订后,2018年2月7日,2018年3月3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90万元,共计190万元。至今,被告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期间多次催促被告安排开工或退还履约保证金也未得到回应。 被告***(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保证金190万元,被告却未依约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9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问题。因合同中未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考虑到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和被告方违约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本院调整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9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96元,公告费700元,共计330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